(2016)闽01刑更6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14号罪犯张林,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林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共同退出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返还给各被害人。没收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6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林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2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