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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258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吉,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鑫钰,职员。被告:李莎,系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