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圣全、王达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全,王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圣全,男,1987年10月17日,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王达金,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圣全与被执行人王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达金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