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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兴红与泰兴市吉美鬃刷有限公司、王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红,泰兴市吉美鬃刷有限公司,王金华,何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兴红。被执行人:泰兴市吉美鬃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被执行人:王金华。被执行人:何美芳。本院在执行徐兴红与泰兴市吉美鬃刷有限公司、王金华、何美芳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何美芳银行存款50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机构和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吉美鬃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移交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处置中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