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少奇与邵海千、章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奇,邵海千,章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奇,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金福,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海千,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章双双,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奇与被执行人邵海千、章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执行人邵海千所有的坐落于瓯北镇联建第6幢3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本案分配所得215622.8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尚有本金184377.2元及本金400000万元的利息为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多债主案件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于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