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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戴柳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戴柳飞,李新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程嘉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柳飞,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新巧,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程嘉华与戴柳飞、李新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柳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柳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106978.17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