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244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被告燕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于2014年12月5日购买苯板而欠货款87366元;2015年9月16日购买苯板、胶粉、钉而欠货款31050元;2015年10月24日购买苯板而欠货款5750元;2015年10月29日购买苯板而欠货款3450元,共计12761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7616元,本案诉讼费用和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口头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数额及时间次数均属实,但现无钱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于2014年12月5日购买苯板而欠货款87366元;2015年9月16日购买苯板、胶粉、钉而欠货款31050元;2015年10月24日购买苯板而欠货款5750元;2015年10月29日购买苯板而欠货款3450元,共计12761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存在,被告应及时支付所欠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某欠款127616元。案件受理费1426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