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褚如意与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如意,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如意,男,l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苏波,总经理。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个体经营),经营地点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刘蒙蒙,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褚如意与被上诉人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褚如意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ll2民初3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褚如意上诉称:1、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经营者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历城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2、上诉人在济南居住生活,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将本案移送到天桥区法院审理,且上诉人的损害事实发生在济南,在济南审理更方便查清事故的事发经过。3、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基于产品质量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质是追究二被告的侵权法律责任。因此,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为天桥,第一被告的住所地在历城,故历城区人民法院和天桥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褚如意诉称其在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购买电动车,行驶中发生电动车龙头断裂,致其受伤。褚如意诉讼请求为返还车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故本案系健康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经营者信息载明: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经营者刘蒙蒙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作为济南市天桥区欧派电动车商行经营者刘蒙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褚如意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ll2民初36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