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屈朝峰、张萍萍等与朱雷雷、尚可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朝峰,张萍萍,朱雷雷,尚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56号申请人:屈朝峰,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萍萍,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雷雷,男,1987年9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尚可可,女,1987年6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屈朝峰、张萍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可可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号4号楼1单元9层4××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2万元)。担保人郑州长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上街区龙江路北侧,规划汝南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朝峰、张萍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尚可可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号4号楼1单元9层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郑州长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上街区龙江路北侧,规划汝南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上国用(2013)第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