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罗生与何岳蒿、姚春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罗生,何岳蒿,姚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财保24号申请人:赖罗生,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申请人:何岳蒿,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龙门县。被申请人:姚春艳,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系车辆所有人。申请人赖罗生与被申请人何岳蒿、姚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赖罗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姚春艳所有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赖罗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环城西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府国用(2014)第××13240900032号)为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姚春艳所有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财产保全限额4万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二、查封申请人赖罗生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环城西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府国用(2014)第××13240900032号),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建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