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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摩玛利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浙江摩玛利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4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鑫锦园第1-6幢裙房128、129、130、131、132、133、210、211、212、313室。负责人:吴宝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直国、余建金,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摩玛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水暖基地海工大道639号,组织机构代码:14566050-1。法定代表人:涂元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诉被告浙江摩玛利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32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10766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