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夫阳与杜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夫阳,杜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刘夫阳,男,1975年5月6日出生,现住临沂市。被执行人杜维军,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利津县。关于刘夫阳与杜维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维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陈庄营业所账户的存款1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首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