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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大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大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233号罪犯白大勇,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3)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大勇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大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