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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庆丰与陈智勇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庆丰,陈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财保25号申请人:郭庆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陈志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郭庆丰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志勇所有的现存放在通化县快大茂镇桂林山水小区二期E-3栋施工现场的建筑用塔吊一台和钢材40余吨。申请人郭庆丰以家庭共有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绿洲小区B2号楼1-12-3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涉及到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郭庆丰提供担保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绿洲小区B2号楼1-12-3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162**号)予以查封,保全期限为3年。二、将被申请人陈志勇所有的现存放在通化县快大茂镇桂林山水小区二期E-3栋施工现场的建筑用塔吊一台和钢材40余吨予以查封,保全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郭庆丰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羽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