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迪,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745号原告:刘阿迪,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方敏。原告刘阿迪与被告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24日,原告刘阿迪以与被告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阿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阿迪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