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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迪,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745号原告:刘阿迪,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方敏。原告刘阿迪与被告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24日,原告刘阿迪以与被告上海纯尚实业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阿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阿迪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