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阳春市春湾名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谭章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春湾名车维修服务中心,谭章灿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2285号原告:阳春市春湾名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站前开发区V单元。经营者:翟球。被告:谭章灿,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市春湾名车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谭章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春市春湾名车维修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华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