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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明、陈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明,陈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中山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18296-2。法定代表人:吴建身,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明,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影,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明、陈影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标的16482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