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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徐生慧与陈国兵,广州市家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慧,陈某兵,广州市家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1699号原告徐某慧,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陈某兵,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广州市家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原告徐某慧诉被告陈某兵、广州市家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慧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兵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兵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超市,即本案另一被告家储公司。2014年初,被告陈某兵表示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2月21日、7月28日分别借给被告陈某兵20万元、13万元、7万元,合计40万元。在原告向被告陈某兵出借上述款项时,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同时被告家储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支票号码为27571449)、金额为13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支票号码为27571450),作为被告陈某兵的还款保证。因此,被告家储公司应对被告陈某兵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要求延期还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12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五,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本息合计金额以月息千分之五的标准按日支付迟延支付滞纳金”。延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625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65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4、被告家储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2月21日、7月28日,原告分别借款20万元、13万元、7万元给两被告,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据》,除载明借款金额外,并约定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逾期未还的,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两被告出具《借据》后,原告于当日将三笔借款分别汇至被告陈某兵名下账户。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约定:涉案三笔借款的月利率为1.5%,由于两被告未能偿顺延还款时间2014年还本息,原告同意将还款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0日,如届时两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应以本息合计金额按月息千分之五十的标准按日支付滞纳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两被告已向其偿还利息6701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借款给两被告后,两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两被告除应向原告偿付尚欠借款本息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双方在《延期还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分三次发放借款,每笔借款的起息时间不同,故应分段计算利息,截至2014年12月30日,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两被告应付原告利息56998.5元,扣减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67010元,尚余10011.5元,多付的10011.5元应抵扣借款本金,因此,截至2014年12月30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9988.5元,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兵、广州市家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慧偿还借款本金389988.5元,并应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徐志慧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1262元,被告承担7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佳  佳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