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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玉兰申请宣告刘某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兰,刘玉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84号申请人刘玉兰,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刘玉全,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号*栋**号。被申请人代理人刘玉华,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人刘玉兰申请宣告刘玉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玉兰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精神残疾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玉全与申请人刘玉兰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刘玉华与被申请人刘玉全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刘玉全于2016年9月26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刘玉全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信;申请人刘玉兰的申请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另查明:刘玉全的父母已去世,刘玉全的父母生前生育四个子女,即:刘玉兰、刘玉全、刘玉华、刘玉贤,刘玉贤已去世。刘玉全无配偶、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玉华同意由刘玉兰作为刘玉全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由刘玉兰作为刘玉全的监护人系家人的一致意见,应予尊重,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刘玉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刘玉兰为被申请人刘玉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