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60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2月20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3月18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民警对被告人徐某某位于本市苏圃路273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其卧室床头枕下查获一长方形“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有绿色圆形片剂状物一粒、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五粒、白色结晶状物两包;在卧室床头靠背头层查获一红色心形铁盒,内装有白色透明封口袋若干个;在卧室电脑桌上查获吸毒工具玻璃弯管一根、瓶子一个,后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依法称量、鉴定,上述结晶状物、圆形片剂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3.09克。被告人徐某某尿样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毒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发现场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0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位于本市苏圃路273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被告人徐某某卧室床头枕头下查获一长方形黄色“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有疑似毒品麻古的绿色圆形片剂状物一粒、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五粒、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状物两袋,侦查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并口头传唤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经检验,从被告人徐某某住处查获的可疑白色结晶状物、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可疑绿色圆形片剂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依法称重,上述物品净重共计13.09克。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甲基苯丙胺尿检呈阳性。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6年3月31日17时59分至18时15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273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卧室电脑桌上查获一个吸食冰毒使用的瓶子、一个透明玻璃弯管;在卧室床头枕头下查获一个长方形黄色“王老吉润喉糖”铁盒,盒内放有两包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状物、一粒绿色疑似毒品麻古的圆形片剂状物、五粒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在卧室床靠背头层内查获一红色心形铁盒,内装有白色透明封口袋若干;在卧室内电脑桌边查获锡箔纸一卷。上述物品均于当日依法被扣押。2.称量毒品记录、称重照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31日,经依法称重,从被告人徐某某住处卧室内床头查获的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状物净重2.63克、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状物净重9.9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绿色圆形片剂状物净重0.08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净重0.48克。3.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照片证实:2016年3月31日,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甲基苯丙胺类尿检呈阳性。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从被告人徐某某住处查获的可疑白色结晶状物、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可疑绿色圆形片剂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装有可疑毒品的铁盒外面、铁盒内玻璃瓶上及铁盒内塑料袋上擦拭棉签均检出人DNA,经15个STR分型与徐某某的STR分型一致。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当庭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侦查阶段辩称在其住处查获的一粒绿色麻古是其所有,但其他白色结晶状物及五粒红色麻古不是其所有,但也不知道是谁放的,该住处是其一人居住,其他人没有钥匙。但当庭表示自��认罪,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是其所有。二、量刑事实方面的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990年2月20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3月18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真实、关联,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09克,数量较大,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以贩卖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阙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朱 凯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