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文义与张有春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义,张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64号之一申请人孙文义,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有春,男,1970年2月2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9日本院受理了孙文义申请执行张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张有春邮政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