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陈寿河、陈美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陈寿河,陈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与龙腾路交叉口东北侧(恒兴绿景34-35号店),组织机构代码:77539081-7。代表人赖大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晨奕,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寿河,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美香,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寿河、陈美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寿河、陈美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借款本金114941.78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寿河名下所属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经杨新村11号房产,现上述房产暂难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