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松岩与管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岩,管红艳,黎新克,黎银科,高艳华,黎鸣科,顾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林松岩,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管红艳,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黎新克,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黎银科,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高艳华,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黎鸣科,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顾双凤,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林松岩与管红艳、黎新克、黎银科、高艳华、黎鸣科、顾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