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林杰与张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林杰,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35-5号申请执行人姜林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彦,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姜林杰与被执行人张彦债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彦所有的砂石一宗。2014年3月7日本院委托青岛产权交易所对被查封的砂石进行公开变卖。2014年5月9日,由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姜林杰以评估价竞标所得。2016年10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买受人姜林杰实际运走砂石计4702立方。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5月9日即变卖成交之日,被执行人张彦应付申请人案款共计197475元,折合砂石计4701立方。现申请人即变卖买受人已将4701立方砂石运走。被执行人张彦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执字第1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