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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振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振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092号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3893314G。法定代表人:袁平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甘振彬。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黄宇。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振彬、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因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振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8元。由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