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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超、许艳岺、韩丛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张超,许艳岺,韩丛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990号之一申请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5503F。法定代表人:王兵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新城镇北关东村0505号,身份证号:130684199003142291。被申请人:许艳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东顺路13号,身份证号:130623198703163061。被申请人:韩丛山,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方家务村629号,身份证号:130684198710061111。本院在审理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超、许艳岺、韩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单位的柳工牌CLG850型轮式装载机一台(生产编号:GL55962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柳工牌CLG850型轮式装载机一台(生产编号:GL55962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育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