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曾昭彪与徐春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彪,徐春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969号原告:曾昭彪,男。被告:徐春保,男。原告曾昭彪与被告徐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曾昭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昭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昭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XX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