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启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亮。被执行人张会霞。被执行人周建民。被执行人刘会英。被执行人王志胜。被执行人郭成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亮、张会霞、周建民、刘会英、王志胜、郭成凤(2015)坊黄商初字第9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61179.7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范其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