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宝贝家亲子园与被申请人南京市五色花育儿园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宝贝家亲子园,南京市五色花育儿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督3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宝贝家亲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13302561479U,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幕府山庄社区3层。被申请人:南京市五色花育儿园,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宝贝家亲子园与被申请人南京市五色花育儿园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2日发出(2016)苏0113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南京市五色花育儿园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五色花育儿园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苏0113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93元,由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宝贝家亲子园负担。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