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鸿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鸿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少峰,赵杰峰,张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158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118号1幢江门市;三层部分;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层整层。负责人:刘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军、冯贤钧,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少峰。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鸿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仓库、宿舍)。法定代表人:赵少峰。被申请人:赵少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赵杰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被申请人:张洁群,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26。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鸿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少峰、赵杰峰、张洁群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由申请人提供其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