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明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陕0721刑更10号罪犯李明亮,男,生于1958年7月25日,陕西省南郑县人。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南郑县公安局在执行逮捕过程中李明亮因患高血压南郑县看守所不予收监。2016年8月9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家。2016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6)陕07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明亮有期徒刑三年。现判决已生效。李明亮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核,李明亮诊断为高血压3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委托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李明亮进行病情诊断,确定李明亮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汉中市中心医院对李明亮所患疾病及严重程度进行检查诊断。李明亮检查时测血压180/120mmHg;颈部血管彩超:右侧锁骨下动脉起始处、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心脏彩超:左室舒张功能减低,收缩功能正常;动态血压:全天血压213-104/130-51mmHg,平均动脉压152/76mmHg,尿微量蛋白156.40mg/L。诊断意见为:3级高血压(很高危险组):右侧锁骨下动脉起始处、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分析说明:李明亮所患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险程度并伴有右侧锁骨下动脉起始处、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尿微量蛋白增高等靶器官损害,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法医学技术审核意见为:罪犯李明亮所患疾病目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南郑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征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明亮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6年10月17日,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复函表示同意对罪犯李明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南郑县看守所不予收监通知书、在押人员体检表、南郑县医院体检报告单、检查单;2、汉中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汉中技审字00037号法医学技术审核意见书。4、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李明亮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的回复函。本院认为,罪犯李明亮所患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险程度并伴有右侧锁骨下动脉起始处、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尿微量蛋白增高等靶器官损害,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罪犯李明亮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条件,应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明亮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