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4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郑长江与郑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江,郑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4140号之一 原告:郑长江,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郑汝林,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郑长江诉被告郑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长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