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渝0115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小连与邱小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连,邱小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5472号原告:刘小连,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邱小初,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小连与被告邱小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小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小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小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 雄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