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肖思群与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群,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837号原告:肖思群,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被告: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工业园区(正昌粉末涂料公司内)。经营者: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群与被告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