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4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肖思群与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群,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837号原告:肖思群,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被告: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工业园区(正昌粉末涂料公司内)。经营者: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群与被告上海首观家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唐门制造工艺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