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兴山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承华与龚成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承华,龚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马承华,男,汉族,务工,住所地兴山县。被执行人龚成宝,男,汉族,务工,住所地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承华与被执行人龚成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承华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