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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夕珍与宜兴市华宇漂染有限公司、许留生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夕珍,宜兴市华宇漂染有限公司,许留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夕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兴市华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屺亭村。法定代表人:徐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留生,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许夕珍因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华宇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许留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夕珍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再审。1.许云珍系许留声妻子,一直参与承包经营并负责财务,其出具的工资欠条具有较强证明力,且有证人到庭证明许夕珍工资标准和欠付工资的事实,原审应当依据上述证据认定欠付工资。原审因许云珍与许夕珍的姐妹关系认定其出具的欠条不真实没有依据。2.因记忆的误差,许夕珍自身陈述前后不一致,但应以其最后一次陈述为准。华宇公司虽不认可欠条真实性,但却未能提供足以否认其真实性的证据。华宇公司提交意见称,1.华宇公司与许留生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经营期间,许留生自行聘用人员并支付工资。在许留生下落不明之后,其妻子许云珍向众多聘用人员一次性出具数年的工资欠条,极不符合常理,且有多位收到欠条的人员证明欠条并不真实。因此,许云珍出具的欠条不能作为认定欠付工资的依据。2.申请人许夕珍在许留生失踪后,社保部门要求工人申报欠薪时,仅申报了10万元,也表明上述欠条不具有真实性。3.许夕珍对于自己历年应发工资、欠付工资的数额前后陈述不一,可以进一步印证其所谓的欠付工资并非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许夕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云珍出具的四张欠条不能作为认定许夕珍欠薪数额的依据。1.四张欠条的出具过程存在疑点,四张欠条系许云珍于2014年工厂停业之后一次性交付许夕珍,四张欠条的落款时间却分别是2010年2月11日、2011年1月31日、2012年1月22日、2013年2月8日,上述事实有违常理。2.四张欠条上相应年份的欠付工资数额是明确的,如果是真实的,则许夕珍应当明确知道相应年份的总收入和实际给付收入的数额,而许夕珍在仲裁及原一二审期间的数次陈述均不相同。3.马杏芳原审期间陈述许夕珍交给她的2012年欠付工资5万元欠条与事实不符,刘元兵、马杏芳等多人在劳动仲裁中均放弃以许夕珍出具的欠条为依据主张欠付工资,也可以佐证许云珍出具的欠条内容并不真实。因此,原审对于四张欠条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并无不当。综上,许夕珍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夕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