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8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怀斌、孙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怀斌,孙平,郭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8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丁怀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平,男,成年人,职工。被执行人郭贵敏,男,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丁怀斌与孙平、郭贵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平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平在银行16×××79账户上的8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