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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邢航、张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航,张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邢航,男,住通榆县开通镇。申请执行人:张爽,女,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代表人:李卫东,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不详。邢航、张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邢航、张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