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峰、郭清河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郭清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人郭清河,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峰、郭清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峰、郭清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杨峰伙同黄超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石狮市蚶江镇新天地便利店楼上四楼在建楼房,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2016年5月4日起,被告人杨峰、郭清河先后在石狮市蚶江镇莲埭村废弃的旧房子及雅阁休闲会所403室等地,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月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雅阁休闲会所403室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峰、郭清河及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5580元及扑克牌、对讲机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杨峰的家属退出人民币250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郭清河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峰、郭清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香、许某水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峰、郭清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峰伙同他人以及伙同被告人郭清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峰、郭清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能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郭清河的家属还能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清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三、扣押被告人杨峰、郭清河在案各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均予以没收,分别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及本院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扑克牌一副、对讲机二台,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