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秋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红,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红,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宁,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张秋红与杨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7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杨宁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张秋红房款及损失共计四十三万元(具体还款期限如下: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三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七十五元,由被告杨宁负担(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张秋红)。权利人张秋红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宁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于2008年转让,其名下无车辆等财产;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申请执行人张秋红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秋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