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玉龙申请执行曹玉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龙,曹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龙,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曹玉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居民。本院(2016)川07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玉平的银行存款4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