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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志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39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捕前租住在南昌市高新区。2015年5月2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志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赣0191刑初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志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志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胡志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志伟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服从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志伟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兵审判员 邓克维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