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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1,男,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苛,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杜 萌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