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1,男,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苛,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杜 萌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