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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天津德合力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天津德合力电动车有限公司,梁家铭,刘思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9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法定代表人王磊,店长。被执行人天津德合力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家铭,经理。被执行人梁家铭。被执行人刘思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与被执行人天津德合力电动车有限公司、梁家铭、刘思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6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2947号。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双方同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故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同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94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