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陈蕾与黄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黄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833号原告:陈蕾,女,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黄菲菲,女,199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蕾诉被告黄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蕾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