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缪利君、叶君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利君,叶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缪利君,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叶君敏,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与被执行人叶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君敏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申请人缪利君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叶君敏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君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