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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缪利君、叶君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利君,叶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缪利君,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叶君敏,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与被执行人叶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君敏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申请人缪利君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叶君敏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君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