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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2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2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章某,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2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14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09-710**号农用载货拖拉机运输砂石到贵阳市乌当区偏坡乡下院村青杠林组陈荣某自建房工地,卸载完砂石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该工地砖墙,致倒塌的砖墙砸到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王某某家属支付五万元安葬费。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惩处的同时,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章某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和偶犯,其竭尽所能赔偿死者家属,请求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贵09-710**号农用车所有人为唐某,死者王某某系唐某的岳母。2016年5月24日上午,唐某因自建房需要砂石,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某给其拖一车砂石到乌当区偏坡乡下院村青杠林,贵09-710**号车停放在建房工地内,唐某因有事外出,将车钥匙交与其岳母王某某,告知等被告人李某某拖砂来交与他移车。11时,被告人李某某拖砂来后,将贵09-710**号开出工地,将自己运砂车开入工地卸载完砂石后开出,将贵09-710**号倒入建房的工地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该工地砖墙,致倒塌的砖墙砸到正在工地内活动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家属支付五万元安葬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出警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二、证人唐某、韦某某的证言;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四、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筑)公(交)检(尸体)字【2016】136号)、平塘县华元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1399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分局筑公交认字【2016】第520112016006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五、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庭审查明的事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可作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09-710**号农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地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在道路范围内,其因在建房工地上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某某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某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