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赖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赖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493号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十四层02单元。负责人:孙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翔,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儒,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秋玲,女,1982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赖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