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1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文军、陈金福等与徐明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军,陈金福,张奎,徐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0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文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陈金福,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张奎,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明刚,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军、陈金福、张奎与被执行人徐明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明刚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文军、陈金福、张奎人民币210488元,诉讼费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117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明刚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余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