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世店与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店,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38-1号申请执行人许世店,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峰、曾阿梅,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周文博,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玉英,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周文科,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世店与被执行人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许世店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690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文博、黄玉英、周文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周文博、黄玉英名下有址在南安(房产证号:132011XX**)及被执行人周文博名下址在南安(房产证号:1196XX**)、被执行人周文科名下址在南安(房产证号:112013XX**)房产各一套,已查封上述房产过户、变更、抵押手续,因上述房产均设置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不交付拍卖;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国土、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扣划,已缴纳本案受理费6500元和执行费6098元。经查,三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自